發布人:管理員 發布時間:2016-12-06
按照滴滴等公司此前的主張,由于平臺只是互聯網信息平臺,不應承擔責任。而日前,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宣判了全國首例網約車交通案件,在明確了非營運性質交強險的先行賠付責任的同時,也明確了滴滴公司等專車平臺或出行平臺的賠償責任。
全國首例:判決明確出行平臺定位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宣判了國內首起網約車交通案件。法院一審判決指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之后,乘客顏某與滴滴出行公司對超出交強險部分的路人損失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該案中,2016年6月17日,滴滴快車司機廖某接單載客,由于道路擁堵,乘客顏某開啟后門時,將剛好經過的自行車行駛人秦某撞傷,雖然該事故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滴滴快車司機廖某應付全部責任。但是,對于路人秦某的損失,滴滴快車司機、乘客顏某、保險公司及滴滴公司在受害人起訴前,沒有達成一致。
保險公司稱,“事故車輛是以非營運車輛投保交強險,現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且在運營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司機應先補繳保費差價,然后,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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