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人:管理員 發布時間:2018-11-05
客觀地看,“相互保”引入后完善了多層次保險市場,但是由于相互保險自身的一些不足,決定了其保險功能的局限性。比如,“相互保”的規則是60歲以上老年人不能加入、40歲以下人群的賠付金額也是高保30萬……這些條款限制了保險的范圍和作用。其次,激勵方式上是按賠付金額比例收取管理費,容易導致規模擴張的傾向。公眾比較分散,都存在“搭便車”心理,對公示事項參與積極性不高,影響運行效率。綜合這些因素,可以看出,“相互保”很大程度上是互聯網為載體的一次創新,其優勢也是互聯網賦予的,而傳統保險公司深耕行業,在保險業務上具有獨特的優勢,因此,“相互保”對中國傳統商業保險更多的是補充,而不是替代。
以“搭便車”為代表的相互保險已在中國落地生根,但能否發展壯大則取決于互保機構是否建立起有效治理結構。對新生的事物,在政策上應該給與鼓勵,在財稅政策、保險政策上給與傾斜,同時,也要相應做好監管防控,加快中國多層次保險市場體系建設,織牢社會安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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