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人:管理員 發布時間:2017-03-14
“在銀行的營業場所,通過銀行工作人員的服務存錢,結果存款不翼而飛,銀行還不愿意層擔責任!”3月12日,江蘇團組全國人大代表熱烈審議“兩高”工作報告,而司法實踐中該如何認定銀行飛單的話題引發了代表的高度關注甚至是辯論,大家達成的共識是“法應該對該類案件的定性出臺司法解釋”,列席小組會議現場的法院和檢察院工作人員會后表示,“會將相關意見和建議帶回去”。
引出話題的是一位學者型人大代表,雖然其研究的領域并非金融,但是此前曾作為人大代表受邀對銀行飛單案件的審辦工作進行監督,彼時,共有8位人大代表收到邀請。
據其介紹,一位企業負責人因為日常業務往來頻繁,與某國有大行江蘇區域的一位時任支行長熟識并相交為朋友,此后其將數千萬元資金存入后者所在的國有大行支行網點。當時是在銀行網點辦理的相關手續,為其具體服務的則是該支行網點的銀行工作人員。但一段時間以后,上述支行長自首,承認資金并沒有存入該國有大行,而是劃轉給其他人進行借貸,資金已經無法收回。企業負責人隨即向該國有大行進行追討,但被銀行以上述支行長個人詐騙為由拒絕。目前,該案一審判決銀行無須擔責,二審審判和判決仍在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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